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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貪污悔不當初|刑事訴訟律師/中正區刑事訴訟律師/刑事律師推薦

 

【案例事實】

 

小華自小家境清寒,卻不負眾望、辛勤苦讀,通過律師及法制公務員高等考試,為了將來的經濟收入穩定,最終選擇有「鐵飯碗」之稱的法制公務員為業。在區公所任職期間長官都很信任他,任何法律問題都聽從小華的意見,小華雖感到無比的成就與自豪,但是薪水卻難有成長空間,由於家中經濟本就拮据,父母親為了生活又向銀行借貸,全家負擔壓得小華喘不過氣。此時,區公所恰好有個國家賠償的案件需要委請律師協助,可動用預算是9萬元整,小華於是商請認識的律師接下案件,不過其中3萬元必須作為「介紹費」再匯回給小華,小華因而獲得3萬元的外快。食髓知味下,小華竟然以拼湊剪貼方式偽造一張法院的開庭通知單,欺騙區公所又有委請律師協助的需求,因而向區公所請領律師費用9萬元。小華從區公所獲得的金錢,縱使解決了經濟上的燃眉之急,卻也使他感到良心不安。

 

【法律分析】

 

小華是公務員,工作上負有廉潔、公正之義務,若有任何貪污行為,不僅可能觸犯刑法上侵占、詐欺、偽造文書、收賄等罪外,也會涉及到「為了澄清吏治」而設立的貪污治罪條例,遭受到更加嚴重的處罰。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三款處罰,條文內容如下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意圖得利,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。二、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。三、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。」

 

小華第一次收取3萬元回扣,乃是在職務上委任律師時所收受的不正利益,符合第三款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收受不正利益」的要件;第二次先是偽造法院的開庭通知單,再利用自己身為區公所法制人員,可以決定案件是否需要委任律師的機會,向區公所騙取律師費9萬元,符合第二款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」的要件。所以小華觸犯兩個貪污犯罪,將面臨最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。

 

由於貪污犯罪的處罰非常重,因此立法者特別提供一個減刑的機會,以鼓勵公務員能勇於認錯並改過自新,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:「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,於犯罪後自首,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由於小華所犯乃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罪,要是能在犯罪後主動自首,並將犯罪所得共12萬元繳交予檢察機關,則依法可享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優待,此正所謂亡羊補牢、猶時未晚,也期許小華未來能腳踏實地,重新再成為大家的榜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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