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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仇式色情害人又害己|刑事辯護律師/台北刑事辯護律師/台北刑事律師推薦

 

【案例事實】

 

小路與心心交往七年,兩人因對未來沒有共識而協議分手,一個月後,小路仍思念心心,但向心心要求復合遭到拒絕,卻同時發現心心另結新歡,因此懷疑心心是劈腿在先才執意要分手。小路氣憤下,傳送訊息給心心要求發生性關係,不然就將兩人過去交往期間所拍攝的性愛影片,給散布在心心的工作場所,心心閱讀訊息後勃然大怒,打電話痛罵小路。幾天後,小路將心心的私密照片列印出來並遮去雙眼,貼在心心車子的擋風玻璃上,寫下「七年的時間,還可以好好結束,我一直在壓抑,不要逼我,讓世人知道妳所做的事」。心心一眼就認出照片是自己,害怕小路不是說說而已,只好答應與小路再發生一次性關係。然而就在一星期後,心心任職公司的公務電腦收到兩段影片,分別是心心與小路交往時所拍攝的性愛影片,以及後來被威脅而發生性關係時遭偷拍的性愛影片,且影片中都載有字幕,上面是心心的姓名、生日、年紀、住址、工作公司、就讀過的學校等個人資料,至於男方則打上馬賽克。

 

【法律分析】

 

小路在與心心交往時曾拍攝兩人的性愛影片,分手後又再度拍攝一次影片,前後兩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有所不同。交往時,由於心心是自願與小路發生性關係,且也同意拍攝影片,因此小路並無刑事責任;但之後小路因不甘分手而威脅心心發生性關係,不僅成立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,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又因為是偷拍影片,也會構成刑法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此外,小路將心心的私密照片貼在車子擋風玻璃,並寫下會讓人感到不安的文字,還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心心雖在小路的威脅下再次與其發生性關係,卻仍然抵擋不了小路的報復心。小路將前後兩次的性愛影片散布在心心任職公司的網路上,除了成立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外,由於第二次的影片是竊錄而來,更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的製造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,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小路將心心的個人資料後製於性愛影片上,屬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,另外構成個人資料保護第41條的犯罪

 

小路無法妥善處理感情問題,又未適時對外求助,導致最終以報復心態做出傷害心心的行為,不僅自己難逃司法制裁,人生更留下汙點。由此可知,男女交往時當如何善待一段已逝感情,是個必須審慎應對的課題,切莫因一時的不甘,卻造就終生的悔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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