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暑期打工陷阱多-車手取款案|刑事辯護律師/台北刑事律師/台北中正區律師推薦

 

【案例事實】

 

小華期末考結束後,想買最新出的手機,但爸媽不給錢,所以打算在暑假期間找個「輕鬆不費力又能快速賺錢」的臨時工作。小華為快速賺錢,在朋友慫恿下去當詐騙集團的車手,擔任集團最末端的「拿錢」工作,每從人頭帳戶中拿一筆可賺三千元,短短一星期就賺得新台幣三萬元,小華興高采烈拿錢去買新潮手機,也隨即退出集團。不久後,小華接到檢察署的傳票,原來檢警經報案查獲小華待過的詐騙集團,由該集團帳本發現小華涉案。請問小華的法律責任為何?

 

【法律分析】

 

所謂「車手」,是指在詐騙集團中擔任負責領取詐騙得來金額的角色。常見的情況是,詐騙集團以花言巧語施用詐術,當被害人將錢轉入人頭帳戶後,詐騙集團就指派「車手」前往取款,有可能是透過ATM領取,也可能直接約被害人面交現金。簡單說就是主謀的取款幫手。

 

一般來說,車手這個角色會涉及三大種類的犯罪。首先是刑法上的詐欺罪(第339條),也就是基於詐欺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而騙取他人財物得手的犯罪,且刑法上特別規定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」將成立加重詐欺罪(第339條之4),由於詐騙集團多半人數會超過三人,因此幾乎都會成立,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的重刑。

 

第二種是製造金流斷點的洗錢罪,規定在洗錢防制法第14條:「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前二項情形,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。」如果車手透過人頭帳戶來領取款項,因為將形成金流斷點而造成追查上的困難,所以多半也會成立此罪。

 

第三種是參與犯罪組織罪,條文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:「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;參與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但參與情節輕微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由於犯罪組織的定義是指三人以上,以實施強暴、脅迫、詐術、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,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,因此參加詐騙集團也會成立本罪。

 

小華參加詐騙集團擔任車手,又透過人頭帳戶拿取詐騙金錢,將成立加重詐欺罪、洗錢罪、參與犯罪組織罪,其中加重詐欺罪採取一罪一罰、十罪十罰,刑罰極為嚴重,即便賺取快錢,卻是得不償失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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