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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分享-觀望肇事逃逸案-肇事逃逸|刑事律師推薦/台北律師推薦/新北律師推薦

 

 

檢察官起訴書主張,被告在某天上午6時許,騎乘機車行經A街口時,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以左車身擦撞同向由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致人車倒地,受有腕挫傷、膝挫傷。詎料被告於上開事故發生後,竟僅減緩車速而停車回頭張望,沒有下車照護傷者,然後又加速離去現場。因此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以及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。

 

本案被告在第一審時單純否認犯罪行為,但不被法院採信,遭判決過失傷害罪(有期徒刑3月)與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(有期徒刑8月)。上訴二審階段,被告委任本所陳奕廷律師擔任辯護人,經抽絲剝繭,重新架構辯方的案件理論,除爭執告訴人的供述矛盾瑕疵外,另提出「真正的肇事者已從A街口右轉駛離」的可能性。最終成功說服法院將原判決撤銷,改判被告無罪,後續檢察官未提出上訴,因此無罪確定。

 

【律師經驗】

 

本案其中一個爭議,是要如何合理解釋「被告於事故發生後,先是駛過A街口,隨後減緩車速而停車回頭張望約30秒」的行為與動機,起訴書與一審判決都直覺地認為,這正是因為被告擦撞了告訴人致摔車,所以才會停下來回頭觀望,全場也只能鎖定被告為肇事者。被告的這個動作,相當程度是促使法院判決有罪的關鍵因素。

 

我接手本案後,將所有事證進行案件理論架構分析,以「爭執/不爭執」、「有利/中性/不利」兩條軸線劃分觀察,確認被告真意後,整理出案件的事實版本:被告騎車路過A街口後,因聽聞其後面有巨大聲響而回頭關切,發現有騎士摔車,所以才會從遠處觀望確認騎士狀況,發現沒事後才驅車離去。

 

但僅僅上面的事實版本,恐怕尚不足以完全翻盤,我還需要提出一個合理的「假說」來強化論述。於是依據卷證資料,我主張在告訴人倒地至起身以眼神搜尋的6-7秒內,真正肇事者已由A街口右轉離去之可能。當然這中間必須藉助一些數學、物理上的計算,而法院最終也接受了這個合理的可能性,改判決被告無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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