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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謠言別亂傳|刑事辯護律師/台北刑事辯護律師/台北刑事律師推薦

 

【案例事實】

 

安心公司經營三十餘年,信譽向來良好,但民國102年期間臺灣爆發食安風暴,安心公司被指控使用工業用油且製油環境骯髒,從此安心公司出產的商品都被民眾唾棄,更在網路上號召拒絕買活動,想要使所有的廠商都下架,各大政論媒體也連聲譴責。安心公司受此偌大衝擊,連沒有問題的牛乳製品也嚴重滯銷,於是緊急召開記者會,請民眾不要再以訛傳訛,散播不實謠言,然而依舊無法抵擋民眾拒買潮,網路上甚至出現多篇文章,內容指稱安心牛乳未經檢驗,添加多種化學成分,並經正義電視台找專家檢驗查證確實等語,娜娜讀到這些文章後,便大量轉貼至臉書上的公開社團。安心公司不堪其擾,出示牛奶產品經政府機關檢驗合格報告,但因公司名譽受損,所以向檢察署提告。時光推移至民國106年,食安風暴早已平息,安心公司持續定期出示檢驗報告並公布在自家網站,然而先前未經查證的文章卻還留存於網路上,小智看到後將這些文章再度轉載於PTT八卦版、笑話版、笨版等各大群組,安心公司勸說其撤下文章遭拒,只能再向小智提告涉嫌誹謗罪。

 

【法律分析】

 

雖說娜娜與小智都是將未經查證的不實文章轉貼到各大社群網站,然而在法律評價上卻可能天差地別。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娜娜和小智轉載毀損安心公司商譽的文章,已經構成誹謗罪的基本要件,不過刑法第311條對於言論自由設計了更進一步的保障,例如第3款就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」的情況,提供了不受處罰的優待。

 

娜娜轉載文章時,安心公司出現違法食用油的問題,連帶使牛奶的安全性也產生疑慮,由於當時食品安全議題不分品項地廣受公眾討論,且安心公司又還未出示合格檢驗報告,各大政論性節目也都在批評安心公司的產品(包含牛奶),因此娜娜轉載文章的行為是一種「對於可接受公眾評論之事,發表適當評論」,能夠符合前面所說到的刑法特別保障而不受處罰。

 

又刑法對於言論自由還設計了第310第3項「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」的保障,只要發表言論前有先進行查證而認為內容是真的,那即便最後影響到他人名譽,也不會構成犯罪。至於到底要查證到什麼程度呢?目前法律採取「真實惡意原則」,不要求查證到完全真實的程度,只要依據手邊所蒐集到的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就行。反過來說,當明明就知道是假的,或者沒有仔細查證就隨便亂傳謠言,那就都是懷抱著「真實惡意」去毀損他人名譽,這時候就會成立誹謗罪。

 

回到案例來看,首先小智的行為是在四年後,由於社會早已不再關注安心公司牛奶產品,且安心公司都會定期出示檢驗報告,所以草率地轉載不實文章,自然就不再是「適當之評論」。再來,小智轉載文章前根本沒有經過任何查證,而是不經思索地輕信謠言,此時就是懷抱著「真實惡意」去毀損安心公司名譽,將因此受到誹謗罪之處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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