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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壞他人物品的刑事責任|刑事辯護律師/台北刑事辯護律師/台北刑事律師推薦

 

【案例事實】

 

就讀高二的小明,平常下課後總會和同學們去操場打排球,某日放學後因學校操場整修,於是和死黨小偉在走廊上打起簡易排球。原本兩人只是單純練習接發球,但小明突然發現隔壁班女生萌萌從遠處走來,一時英雄心爆發,趁小偉舉球時一個跳躍,瞄準空中的排球便用力扣殺,怎料小明攻擊方向錯誤,排球直接往教室旁的窗戶砸下去,半面玻璃頓時碎裂散落一地,小明覺得超糗,趕緊收書包離開學校。小明在等公車時,發現另一位女同學媛媛正在跟附近住家所養的狗狗講話,小明見狀上前和媛媛搭話,得知媛媛覺得狗狗被拴住很可憐,小明為了給媛媛留下好印象,於是先找來工具將狗狗放開,再將狗狗帶到河濱公園去放生。

 

【法律分析】

 

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是指毀棄、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可以分成「外觀變化」與「功能喪失」兩種觀察角度。毀棄、損壞是從外觀變化的角度來觀察,根本毀滅物品的存在是「毀棄行為」,例如將書整本燒掉;使物品的外型發生變化導致可用性降低則是「損壞行為」,例如將書的目錄撕下。至於「致令不堪用行為」是從功能喪失的角度來觀察,縱使物品外觀上看起來完好無缺,但只要其功能已不復存在,就依然會成立毀損罪,例如將書上的文字全部塗掉。

 

案例中小明在走廊上打球時準度一歪打破教室半面窗戶玻璃,乃是使窗戶外觀發生變化且導致可用性降低的「損壞行為」,但小明並非一開始就是刻意要打破窗戶,單純是耍帥過頭不小心誤中,因此心態上不是故意而只是過失。由於刑法上的毀損罪只處罰「故意犯」,所以小明不小心打破窗戶並不會背負刑責,但如果是為了發洩情緒而刻意打破,則就會成立毀損罪。

 

此外,小明放走他人所飼養的狗狗,是很可能會構成毀損罪的喔!因為動物在法律上的性質乃是「物」的一種,若經人飼養就屬於「他人之物」,所以私自放走他人的寵物,會使飼主失去寵物的陪伴,對飼主來說養寵物的目的也就完全消失了,算是使功能全面性喪失的「致令不堪用行為」,依照主流見解必須背負刑責。但小明若是認為狗狗在飼主家中並未受到良好照顧,飼主有虐待動物的嫌疑,此時也不能任意放生他人寵物,應該要蒐集證據後向政府動保單位做檢舉,由公權力介入,或者是向相關的民間單位請求協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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