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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分享-顧客租車摔傷案-過失傷害|刑事律師/台北刑事律師/刑事辯護律師
檢察官起訴書認為,被告是腳踏車出租店負責人,本應注意出租給遊客騎乘的電動腳踏車,應確實檢查、維修及保養,及時淘汰或維修車體或零件損壞、故障,影響行車安全之車輛,防止承租人騎乘時發生交通事故。被告在無不能注意之情況下,竟疏未注意,由其店員將左前輪螺絲有鬆脫之虞的電動腳踏車出租給告訴人騎乘,導致告訴人騎乘時因左前輪螺絲鬆脫而翻覆受傷,涉犯過失傷害罪。
本案檢察官偵查時間甚久,不僅有告訴人3位的筆錄,更有2位出自後方車輛的目擊證人,以及車商、警員等人的證詞,還有許多現場勘驗的紀錄。被告委任本所陳奕廷律師擔任一審辯護人後,陳律師將重點放在審理中的交互詰問程序,以「釐清翻車原因」作為第一防線,再以「釐清法律責任」當成第二防線。最終,法院認定被告並未違反任何注意義務、主觀上欠缺過失,判決被告無罪。本案一審判決後,檢察官雖上訴二審,但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,最終無罪確定。
【律師經驗】
本案被告是一名十分有個人風格的老先生,且構音較「臭齡呆」,不適合在無律師協助下自行辯護。準備程序時,遭遇經典法庭爭點:「被告的敵性證人由誰傳喚?*」我在法庭上不意外地又與檢察官意見相左,法官似乎也感到棘手,因此請我具狀對此整理相關實務見解並表示意見。不過言談過程中檢察官自行退讓,主動傳喚7名被告的敵性證人到庭行交互詰問。
比較有趣的地方是,審理過程中檢察官曾主動追加聲請一位證人,該證人經我事前評估,性質上屬於被告的友性證人,因此我也就不動聲色地同意了**。從結果看來,這位證人大量提供有利被告的資訊,是最終能獲取無罪判決的關鍵。由此可見,詰問的發動與否與次序安排,都有其高度策略性。
另外,在詰問完畢、審判長詢問對證詞意見時,若是我聲請的友性證人主詰問,那我會以「辯論時一併表示」為應對原則(當然也會有例外);但若是針對敵性證人反詰問,那我則傾向隨即對該證人的證詞表示具體意見。以上處理方式,僅供參考。
*對此可參考拙著:命被告聲請傳喚敵性證人行主詰問的論理辯證,月旦律評第1期,第144-152頁。
**對友性證人行反詰問,對於詰問者來說,不僅是最舒服的詰問位置,更有機會在訴訟上立於不敗之地。簡單說,穩賺不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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