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詐欺與毀約僅一念之差|台北刑事訴訟律師/大同區刑事訴訟律師/刑事辯護律師推薦
【案例事實】
近期某款手機遊戲超夯,吸引許多青少年紛紛投入遊玩,甲為該遊戲之忠實玩家,不僅帳號等級已非常高階,更擁有罕見的人物與裝備,且練好練滿。某日,甲在網路上販售該手遊之帳號密碼,並提供遊戲登入頁面、隱藏人物、裝備等資訊,供想要購買的人確認。乙也是該遊戲玩家,發現甲擁有許多罕見人物且滿技,於是先在遊戲上與甲攻戰一番,確認甲確實是該帳號所有者後,便向甲表示想購買帳號之意思。經再三喊價,兩人以新台幣八千元成交,怎知乙匯款給甲後,甲竟神隱而避不見面,亦未提供遊戲帳密予乙,試問甲的法律責任?
【法律分析】
本案例涉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,條文是這樣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詐欺罪在法律上可以拆解為四個步驟,一、犯罪行為人施用詐術;二、使相對人陷於錯誤;三、相對人做出財產處分;四、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損害。
案例中甲販售遊戲帳號(施用詐術),乙信而花費新台幣八千元購買(陷於錯誤且處分財產),卻在匯款後未能取得帳密(遭受財產損害),看似吻合前述要件,然甲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,還須取決於甲一開始賣遊戲帳號時,是否業已存有騙人的意思,這在法律上稱作「是否具備詐欺故意?」的問題。首先,若甲原本真有販賣意思,只是乙在匯款後居然有另一人丙出高價收購,甲於是將帳號直接賣給丙,則甲會因「欠缺詐欺故意」而不成立詐欺罪,僅僅負擔民事上債務不履行責任,乙可透過民事契約或不當得利來要回八千元。反之,若甲起初就沒有出賣帳號的意思,卻此事實加以隱瞞而欺騙乙,那甲會因「具備詐欺故意」而成立詐欺罪,乙除可透過民事契約或不當得利來要回八千元外,尚能向檢警機關提出詐欺罪的告訴。
附帶一提,刑法第339條之4另有加重詐欺罪的規定,法條稱:「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立法者考量詐騙集團經常使用前述三種方式來施用詐術(冒名詐欺、共同詐欺、電信詐欺),往往造成龐大損害,犯行惡性重大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。因此甲若具備詐欺故意,又透過網際網路向不特定公眾傳遞詐欺訊息,則不單單成立詐欺罪,還可能成立更加嚴重的加重詐欺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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